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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资企业代表机构变更

发布时间:2022-01-24

浏览次数:1116

代表处名称变更


(1)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》;

(2)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,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用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;

(3)外国(地区)企业名称变更证明;

(4)代表证;

(5)登记证复印件;

(6)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。


代表处地址变更


(1)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);

(2)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,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用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;

(3)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及涉外办公场所证明;

(4)代表证;

(5)登记证复印件;

(6)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。


代表处业务范围变更


(1)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》;

(2)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,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用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;

(3)登记证复印件;

(4)其它有关文件证件。


代表处驻在期限/登记证有效期变更


(1)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》;

(2)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,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用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;

(3)外国公司的开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;

(4)首席代表签署的业务报告;

(5)代表证;

(6)登记证复印件;

(7)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。


代表处首席代表变更


(1)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》;

(2)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,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用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;

(3)代表/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;

(4)外派机构的派出函和劳务合同(适用于不具有境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);

(5)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;

(6)登记证复印件;

(7)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。


其他事项变更(备案)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、证件


派驻企业地址、外文名称变更备案:

(1)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》;

(2)外国(地区)企业地址或外文名称变更证明;

(3)登记证复印件;

(4)其他有关文件证件。